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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攻坚”5000亿 房地产等四大行业受益

宣城房天下  作者:xuancheng  2016-04-07 11:40

[摘要] 4月1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全面实施营改增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时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给企业减税上,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4月1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全面实施营改增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时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给企业减税上,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随着这几日对于政策的“消化”,营改增细则对四个试点行业各自的影响和挑战也日渐清晰,不过,企业在将细则内容嵌套至自身业务流程中时,仍会发现一些本次细则中尚未明确的地方,有待后续文件进一步解释。

四大行业影响几何?

此次后一批四个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从去年初开始酝酿到今年“两会”期间的“一槌定音”,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究其主要原因是这几个行业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泛、影响巨大。

“其实,后一批行业的营改增不仅和这四个行业中的企业直接相关,也和其上下游的企业有关。而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有贷款、存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与金融业相关的业务,日常业务开展中也总会和生活服务业‘打交道’。购买或租用不动产的企业甚至个人也会被房地产业或建筑业的相关政策影响。”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记者表示。因此,增值税在全面打通抵扣链条的同时,对企业的影响也将向其上下游蔓延。

金融业:存在自身税负上升风险

“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尚不多见。我们的一些银行客户在细则出来后做过测算,按照后公布的细则测算下来对利润的影响会比之前预想的要大。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此次营改增虽然金融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李军称。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动向与内部假设测算,‘营改增’后我公司的税负总体上基本持平。”旗下有众多金融业务的中国平安集团对本报记者表示。但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根据内部测算税负会略有上升,同时利润可能略有下降。

对于金融业而言,一些之前业内期待的免税政策并未在此次细则中出现。

例如,之前业内广泛关注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此次细则中明确,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就意味着对于大客户,银行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转嫁,因此会减少自己的收入,而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如果银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部分增值税成本,则企业融资成本将会有所上升。”李军称。

同时,在营业税下可以免税的同业往来业务在此次细则中也并非全部免税。细则中规定,只有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线上”短期拆借行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并未在免税范围。

“原本行业预测同业业务即使不免税,如果利息费用进项可抵的话也可以在同业间相互转嫁,影响不会太大。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视为贷款的性质,而此次细则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能抵,那就意味着拆出银行,即可以被视为将资金‘贷出去’的银行,这6%的增值税可能无法转嫁。”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分析道。

另外,原来在政策讨论时企业建议免税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并未“成行”。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卖差价能否享受免税对一些金融企业,尤其是将投资的利差亦视为收入重要来源之一的保险企业有较大影响。根据2015年年报,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证券买卖差价分别占利润总额的64.4%及136%。

“金融业的主要问题是业务种类繁多。例如,国内有些城商行就会有100多种不同业务。”李军称。

“金融业企业都非常依赖它们的经营系统,怎么在短时间内把它们的系统调整好,会有一定的挑战性。另外,对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为这些行业长期以来都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但是现在他们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客户交易信息、银行账号、地址以及纳税识别号等,这必然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

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细则对于准备时间给予了一定的“隐藏优惠”。毕马威表示,对于大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默认的申报期为每月申报。但新的增值税法规对银行、财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包含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即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这使得这一类企业有额外的几个月来改造它们的系统以顺利完成增值税申报。

房地产业:差额税影响偏正面

除了复杂的金融业之外,房地产业是另一个在此次营改增中备受关注的行业。

“我们的房地产业客户目前也正在根据细则内容进行测算,整体来看对企业的影响应该是偏正面的。”李军表示。

尽管房地产业税率从之前的5%上升到11%,但此次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大利好就是销售收入可以在扣减土地出让金之后差额征收增值税

“从之前的营改增政策来看,政府对使用差额征税的方式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之前房地产企业会担心土地出让金会不会采用差额征税的形式来进行。如果用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企业在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需要先交增值税才能拿到专用发票,对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都有影响,对于征管上也会产生很多复杂的问题。现在差额征税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一块石头落地了’。”李军称。

为了避免因房地产业行业特点导致营改增初期税负上升,此次细则一大亮点是为房地产业设置了过渡政策。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扩围日期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供应商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因此,某家房地产公司就住宅希望按照5%征收率采取简易征收方式,而商业地产则倾向于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并将其转嫁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传统计税方式。”毕马威表示,“另外,在不动产租赁业务中,业主的选择将受到租户的重大影响。如果业主可以将增值税传递给下一环节,则其可能倾向于选择11%的税率。而由于租赁条款或协商不利等原因无法将进项税转嫁给租户时,业主往往更倾向于选用5%征收率方式。因此,业主与租户之间就税务问题清晰的沟通将成为将来租赁谈判的一部分。”

“除了测算影响之外,房地产企业还担心系统方面如何尽快地根据细则修改,另外一般房地产企业在各地都有很多的项目公司,如何管理这些项目公司的增值税合规性包括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是一大挑战。”李军表示。

建筑业:

有助于实现与房地产纳税人税负均衡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作为同一产业链条的直接上下游环节,和房地产相同的11%税率有助于实现两行业纳税人的税负均衡。

“对于建筑业来说,它们大的挑战在于进项税的管理。是否能及时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供应商管理中的重点之一。因为增值税是一种‘隐藏成本’,应该抵扣却没能抵扣的部分不会有一个专门的会计科目显示出来,但却隐藏在成本中。”李军表示。

另外,毕马威认为,由于建筑业总包商下有很多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的进项税只有拿到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

房地产业一样,建筑业也有类似的“老项目”过渡政策。此次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发包)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

生活服务业作为营改增后的新设行业类别具有“兜底”的特点,是将原征收营业税时散落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中,且在非生产流通环节、有突出个人消费属性的应税服务综合而成。

普华永道认为,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生活服务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

“从政策来看,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首先,某些生活服务业是基于现金交易的,营业税下税务合规水平亦不高(例如餐饮服务);其次,难以区分生活服务的消费是出于公司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消费(例如住宿服务);后,部分生活服务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通常由政府提供扶持及补贴(例如教育医疗服务),但也可能由个人投资提供相关服务。”毕马威表示。

不过,此次细则在过渡政策中对于生活服务业的一些子行业给予了免税政策,例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婚姻介绍、一些展馆的门票收入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下医疗服务普遍享受免税待遇,而新增值税法规详细定义了免税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多医疗行业的私人机构实操中可能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毕马威表示。

尚有未明确之处

虽然此次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及其附件足足有近100页,但是仍有不少问题尚待明确。

毕马威举例称,此次细则并未对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再保险业务在实践中应当采用何种增值税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法。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初保将被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那么再保险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初保同样的税务处理。

对于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也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为中小型的金融企业,我们并没有购置不动产的能力,办公场地是租赁的,房租支出也并非小数目,如果这部分支出不能抵扣,也会对我们的税负和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上述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称。

另外,如何区分酒店、经营性住宿场所与居民住房租赁也是一个酒店业关注的问题。毕马威表示,酒店、酒店式公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房屋租赁一般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适用5%的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则适用1.5%征收率。许多大型酒店已经将服务延伸到既可以为顾客提供短期居住服务,也可以为顾客提供长期居住服务。

而一些行业是否可以采用汇总申报和汇总缴纳,也是很多试点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

“此次实施办法有很多尚待明确的问题完全是在市场预料之中的。因为实施办法从性质看是一个整体的框架性政策,不可能对于所有行业、所有问题都有很明确的指引。接下去对于各个行业所适用的具体政策,会有许多问题被陆续提出。税务机关目前一方面在加班加点进行交接纳税人资料、组织培训等工作,同时也在积极搜集纳税人的反馈,对实操上反响比较大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调整。”李军预计,在5月1日之前,还会有若干解释性文件或指引出台。

如今距离5月1日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准备时间已相当紧张。普华永道建议新增试点纳税人在这段时间中需加紧营改增准备工作,包括研究过渡期方案,在进行税负有效性测试的基础上评估影响;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做好营改增前的一系列征管准备工作;对业务模式和内部流程进行调整,细化系统改造工作;修改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写操作手册、确保增值税合规。

增值税或调整为央地五五分账

记者获悉,与预算改革、税制改革同属于财税改革三大重点任务之一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改革正在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正在征求意见。根据过渡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收入或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专家表示,过渡方案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未来不排除在调整中央和地方事权后,再进一步调整收入划分。

记者从多位地方财政系统人士处获悉,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向地方征求过意见,下一步在中央层面征求完意见、进行调整后,有望向社会公开。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收入划分会充分考虑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与央地收入划分改革相伴,地方税体系应尽快建立。上述黑龙江财政厅人士称:"这个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方案。我们认为应该加快建立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把地方收入体系建立起来。地方有了一定的调控权,更有利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整体逻辑是平稳过渡。在目前中央和地方事权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原有的财力结构要基本保持,五五分成的比例应该是经过测算、确保和过去基本持平或略有调整。杨志勇表示,这个征求意见稿毕竟是过渡方案,未来还有可能根据动态进行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随着未来中央和地方事权的重新划分,不排除收入也会进一步重新划分。

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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