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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没及时救援将受罚, 可罚5000元

宣城房天下  作者:xuancheng  2016-05-04 16:19

[摘要] 市民被困电梯半个小时,没有人前来救援;电梯刚关门,就突然不受控制往下坠;电梯一直有毛病,半年时间没人来修……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电梯的使用愈发频繁,电梯安全也更加引人关注。

市民被困电梯半个,没有人前来救援;电梯刚关门,就突然不受控制往下坠;电梯一直有毛病,半年时间没人来修……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电梯的使用愈发频繁,电梯安全也更加引人关注。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告别了以往相互推诿扯皮的局面。针对救援问题,《办法》规定“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其中,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一旦超时,电梯维保单位将面临 5000元的罚款。

多个部门明确职责 共同参与电梯管理

小区里、商场里、车站里……如今,电梯逐渐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搭载工具,不同用途、不同地区的电梯,到底由谁监管?

该《办法》明确了人民政府、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房产部门、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电梯监管方面的职责,让全社会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电梯的安全管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了电梯安全监管的力度。

“目前,我局已经实施了预案制定全覆盖,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电梯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及时救援。同时理顺监管体制,把责任落实到电梯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责任落实无盲区、安全管理无死角。”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市区30不救援 可罚款1000至5000元

乘坐电梯时一旦发生困梯现象,对于被困乘客来说,希望的就是救援人员尽快抵达。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保工作的具体条件和具体救援时间,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值班制度,并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其中,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否则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划分使用单位 拒绝推诿扯皮现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前围绕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由谁来承担,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该《办法》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认规则:一是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是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是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人绷紧安全弦 完善落实一梯一档

“以往对于使用单位也有要求,但是这次细化了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并且进一步完善落实一梯一档工作,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梯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该《办法》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11项规定,对其管理人员也做出了7项责任规定。例如,人员要持证上岗,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持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等。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规定义务的,《办法》还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来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切实担负起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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