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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宣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宣城房天下  作者:xuancheng  2016-05-25 15:28

[摘要] 为贯彻落实宣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市住建委职能,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宣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市住建委职能,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

“一、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三)规范房地产用地竞买人条件”中“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须房屋结构封顶方可预售,鼓励现房销售”适用范围为:

1、2016年4月28日以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达到一层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2016年4月28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底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鼓励现房销售。

二、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象

“三、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四)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中“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采取“安居贷”等方式购房后又丧失还款能力,所购住房被依法处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供公租房或给予租赁住房补贴”适用范围为:

1、在市本级有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市本级无住房的,可凭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向其工作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在市本级无稳定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凭市本级范围内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向居住证核发机关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住房保障

3、在市本级采取“安居贷”等方式购买住房后,其又丧失还款能力,所购住房被法院依法处置,且在市本级无其他住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向原所购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住房保障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五、切实减轻开发企业负担”-“(一)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住宅用途标准(50元/㎡)收取。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适用范围:

1、2016年4月28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70元/㎡。

2、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2016年4月28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至办理预售许可前缴纳,地下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元/㎡收取。

3、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窗口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核实该项目是否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在施工许可环节不再核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市房管局行政审批窗口在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

4、白蚁防治费的缴纳时点参照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缴费时点和比例

1、供配电代建代管费缴费时点和比例:在2016年4月28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宣政办[2014]38号文件规定,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5%,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许可证面积缴纳30%,供电进场施工时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面积缴纳45%,竣工验收前缴纳20%。在2016年4月28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5%,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许可证面积缴纳25%,供电进场施工时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面积缴纳40%,竣工验收前缴纳30%。

2、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缴费时点和比例:在2016年4月28日之前已签订供水管网建设施工合同的,仍按施工合同约定缴纳。2016年4月28日之后签订供水管网建设施工合同的,供水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

3、燃气管道建设费缴费时点和比例:在2016年4月28日之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仍按宣政办[2014]38号文件规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60%、竣工验收前缴纳30%。在2016年4月28日之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40%。

信息来源于宣城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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